正文
一是对基层治水成效的反思。中国社会的治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部治水史,中国古训就强调“善治国者必先治水”。相对于传统社会治水,现代工业社会的治水内涵要丰富得多。在治水方面,大江大河治理得到了广泛关注,而作为“毛细血管”的乡村河道,其治理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从历时性视角来看,基层政府在乡村河道治理方面的注意力分配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基层政府主要关注经济发展,而对环境治理并不上心。笔者至今仍对一家民间环保组织负责人在访谈中所说的一句话记忆犹新(笔者曾在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引用过这句话):在早些年面向基层政府和企业开展环保理念宣传时,如果“别人能礼貌地听完我们的环保理念,然后再礼貌地将我们送走,就是我们能得到的最大礼遇”。而随着河湖长制的全面推广、环保督察的常态化推进,环境规制由“软约束”转向“硬约束”,基层治水随之从“上热下冷”转向了“强约束、高投入”。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高成本投入,广大乡村地区纷纷加强河道治理和“第三方管护”,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有些地方盲目实施工程治水,有的还造成了负面后果,比如,“两面光”“三面光”河道对生态的破坏,等等。还有不少地方在治水方面投入巨大但成效并不理想,甚至面临着“反复治、治反复”的挑战。
二是对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背离的审视。我们的调研发现,不少地方常常将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与环境治理的关系对立化,出现了对乡村河道“一围了之”、渔业养殖“一禁了之”等做法。这种过度关注生态环境而忽视农民生产生活诉求的治理思维,不仅加重了“干部干、群众看”的顽疾,还造成了意外后果。比如,有的地方在实施“禁养”之后,出现了诸如水生植物疯长等问题,有关河道的投诉电话未减反增。其实,这种做法诱发了自上而下标准化的环境治理逻辑与乡村朴素的、非标准化的生产生活逻辑之间的背离。同时,这让乡村环境治理脱离了农民的生产生活,让他们在人水关系的疏离中逐渐失去了治水护水意识。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让政策文件中的“治理主体”变成了“治理对象”。当前,要“正确处理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以及增强乡村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我们应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的审视。
三是对环境治理中“干部干、群众看”问题的再反思。在日常生活和基层调研中,我们时常能听到基层干部抱怨“干部干、群众看”问题,这类媒体报道也不鲜见。但问题是,乡村环境治理如何开展?群众能参与什么?如果河道治理都是工程治理抑或都是“第三方管护”,那么,群众在这种情况下能做什么?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抱怨“干部干、群众看”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倡导农民参与环境治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激活乡村环境治理活力更难以找到有效抓手。此外,哪些农民能够参与环境治理同样值得思考。在环境治理中,农民群体之间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存在差异性,如何精准识别并有效动员适合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农民就变得至关重要。这便是本文所讨论的两个边界问题,即“治”的边界和“民”的边界。
这些问题促使我们思考:乡村地区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治理?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近年来带领课题组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乡村地区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田野调查。而当我们对一些地方的新探索和新实践展开深度解剖后,我们发现适宜的环境治理实践能够激活乡村环境治理活力,在发挥农民主体性方面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应。这篇文章探讨的“河道自管”实践是其中的典型案例。我们据此思考的问题是:农民在这类环境治理实践中为何能够成为治理主体?如何理解这种主体性?以农民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实践何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