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意见》明确,药监及执法人员存在某些情形的,要被责任追究,包括:
1、未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2、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3、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7、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8、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9、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
10、对涉嫌危害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1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
《意见》也同时明确了可以从重、从轻、及免责的各种情形。
对行业里各种已经出现、可能会有的执法乱象问题,《意见》一一拎出,明确责任划分和追责方式、程序,直接针对的是药监执法生态,而最终落脚的却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
实际上,细心点的业内人士应该也注意到了,全国各地各级药监部门在这段时间的执法工作已在悄然改变。
各种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的增多无须再说;监督检查之后的信息公开力度也在增强,一些过去老不公开、少有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药监官网竟也开始变得“勤快”了;还有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处理和罚款,地方药监行动得越来越快,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快了......
时值医改推进的关键年份,药监《意见》的出台应该也不是一时心血来潮,医改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除了医保、医疗改革,还有医药改革,“三医联动”是国家早已划定的既定路线。显然,药监重点参与进去的医药改革是不能也不被允许拖医改后腿的。而医药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下去,不管是供给侧的抓生产、抓产品质量,还是流通领域的“两票制”推行、淘汰不符合市场政策取消的流通商,甚至是医疗机构环节的验收查票、查验货等等,都有赖于药监的强有力和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