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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致人死亡”刑法解读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02 07:4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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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请他严重后果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地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地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小结:1、诈骗罪的法条中没有“致人死亡”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表述;2、司法解释中“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表述,是对法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化;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酌情从重处罚”;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是独立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有在诈骗数额接近“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时,才能被整体评价。

司法解释没有把“造成被害人死亡”作为独立的入罪情节或者独立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而是作为辅助判断资料与数额进行整体评价。只有在诈骗数额接近“巨大”、“特别巨大”时,这一资料才被纳入整体评价的范围。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第一,诈骗罪的法条中有“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需要明确;第二,因财物被骗或者被盗,被害人陷入绝望,气急攻心,自杀或死亡的现象虽然罕见,但并非没有,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第三,诈骗数额是表明不法程度的要素,诈骗造成的后果也是表明不法程度的要素,当诈骗数额没有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要求,但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加重要素时,综合评定其不法程度,达到值得按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处罚程度,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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