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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0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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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冒着被解雇的职业风险,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才算是履行了董事义务吗?若不如此,就要承担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这个不解,不仅来自胡某生等6名董事。基于对原再审判决“未履行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董事要为股东出资不实连带担责”的裁判思路,上述案件已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公共话题:“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受托人,在‘上级’明确表态不再出资的前提下,董事依然要催缴出资并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案件会怎么审?检察机关能否抗诉成功?这不仅影响着公司治理的实践操作,也是对公司法统一正确施行的司法考验。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胡某生等3名董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对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斯曼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检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表示,最高检提出抗诉虽然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但抗诉意见与公司法的修订内容高度统一,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三个善于”理念的指引下,对公司法原理以及公司治理机构的深刻把握。


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就做到了抗诉意见与公司法修订精神高度一致,这种“预判”是巧合,还是特定方法路径指引下的必然?抗诉意见被最高法完全采纳的背后,是怎样的民事检察履职?带着这些关注,记者展开了采访。




“过山车”

——从无责任到连带责任




尽管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之间纠纷的原再审判决早在2019年就已作出,但与判决相关的讨论和分析从未停止过。


“特别是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努力从实务指引的视角解读原生效判决,从而为董事履职提供参考借鉴。”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璐璐认为,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一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签发的生效判决,其对公司治理实务的影响不容小觑。


“要从判决中寻求董事充分履职的路径,防止成为连带责任的‘背锅侠’。”郭璐璐说。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纷?


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斯曼特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的外国法人单独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开曼斯曼特公司。


“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在斯曼特公司的章程中,记者注意到上述约定。


2005年3月至11月,开曼斯曼特公司多次出资后,仍有500多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究其原因,是全球彩电市场从2004年年底开始就从显像管时代迈进了平板时代,如果在显像管领域继续投入,势必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作为斯曼特公司最重要的供货商,捷普公司无疑受到这一商业决策的最直接影响,资金链的断裂导致货款无法得到及时清偿。提起诉讼后,捷普公司仍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因此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2013年6月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15年1月20日,破产管理人代表斯曼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生等6名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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