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作者 | 曾杰
是不是说有欺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错。
何谓诈骗,通俗而言就是骗,但是,是不是只要存在欺骗或者虚构行为,就构成诈骗犯罪中的欺骗手段?
答案是否定的。
有部分人有个误解,如果某家放贷机构,其没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网络放贷资质,但是依然开展放贷业务,让借款人误以为他们有相关资质,那就算诈骗。
这种观点大错特错。
诈骗罪中的骗,通俗而言,是要求骗取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害人全部的信任,
也就是说,诈骗罪中,骗取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不是他人的全部信任。
比如说,某家公司为了获取订单,会夸大、虚构自己公司的某些方面的实力,从而让客户陷入错误认知。但是,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是其获取订单金额后是否将其投入了生产,而不是其虚构了自己公司的实力。
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要求是对偿付能力或者偿付意愿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仅仅是使用虚假公司名义或者虚构了相关资质,并不足以构成诈骗犯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这种所谓的虚构事实,并不影响双方合法借贷关系的达成。
举个例子,这就跟谈恋爱一样,很多时候,会有一些小小的说谎和欺骗,比如明明有110公斤,却谎称只有108公斤,那问题不大,但是明明是已婚状态却回答未婚还是个处男,那就是原则性的欺骗了。
名义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不
在很多被指控套路贷的案件中,会出现一种情形,借贷双方通过微信或口头约定相关借款本金、利息,或者约定扣除砍头息,约定高利贷利率,比如实际放款1000,七天后还款1500,这确定无疑是高利贷,相关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
但这种借贷关系肯定不是套路贷,因为双方都明确同意了,这里面不存在骗与受骗,只有高利贷引发的利息是否受保护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都同意签订一份借条,借条本金是1500,年化利率24%,借款日七天,但实际操作中,双方都同意还是以此前的口头约定为准。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实际放款本金1000与借条名义本金1500不一致,这里是否属于诈骗罪,是否属于套路贷,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