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
(三)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四)网点覆盖全国20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县城,且所有网点均为自营网点;
(五)具备普制币预约兑换系统(以下简称预约兑换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普制币预约核查系统(以下简称预约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钱币经销商;
(二)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承销团各项管理制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具备预约兑换系统,并与核查系统对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参加普制币发行投标;
(二)承销团普制币预约兑换应覆盖全国所有县城及以上城市;
(三)牵头制定承销团内部管理章程;
(四)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1.代表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 履行普制币发行工作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组织成员机构协商确定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分配份额以及装帧销售价格;
3.组织开展普制币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4.负责汇总和报告承销团普制币发行相关数据;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主承销商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组建承销团,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承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及承销方案;
(二)承销团各机构的资质情况;
(三)承销团各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销团各机构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最近一次承担普制币发行工作情况(首参与普制币发行的,可不提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与普制币发行相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承销团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承销团按照要求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投标资格,公示合格的承销团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承销团名单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普制币发行招标,各承销团对普制币申购价格和装帧数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申购价格×装帧数量)。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购价格不得低于普制币面值,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二)纪念硬币装帧数量为2,000枚的整数倍,纪念钞装帧数量为20,000张的整数倍,装帧数量应在装帧销售数量区间之内。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最高的承销团中标。投标报价相等的,装帧数量较多的承销团中标。投标价格和装帧数量均相等的,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相关承销团资质条件和最近一次承担普制币发行的具体情况确定中标承销团。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代表中标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在签订承销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招标结果、预约兑换、装帧销售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销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中标溢价和风险抵押金缴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
中标溢价=[中标价格-普制币面值]×装帧数量。
风险抵押金为普制币预约兑换量面值总额的1%。中标承销团普制币发行存在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承销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扣除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余额于普制币预约兑换结束3个月后返还主承销商。
第二十一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成员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退出承销团:
(一)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二)以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三)难以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四)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预约兑换和装帧销售;
(五)盗用普制币名义发售其他纪念章、券;
(六)未按规定份额开展预约兑换或装帧销售;
(七)操纵普制币市场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承销协议或普制币发行政策规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被责令退出的,承销团解散。承销团成员被责令退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主承销商可增补承销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因符合条件的承销团少于3个、中标承销团解散、串标等违规行为造成废标的,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若干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预约兑换方式发行普制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