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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法院用微信进行庭审,其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2-07 19: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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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 微信开庭只是在技术上将双方当事人的距离拉近,并不是制度上的革新。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即使使用微信方式开庭,也不能突破审判公开原则。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审判公开即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二)辩论原则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将辩论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法条中表述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微信开庭需要更好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主审法官审判业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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