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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外观设计判断时的一般消费者?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2-0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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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可见“一般消费者”的概念是进行外观设计相似与否判断时最基本的概念,是虚拟的“人”,从“他”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能够相对客观的得出外观设计的比对结果。

然而该虚拟的“人”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件商品在制造、销售、购买、使用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很多真实的人,那么从其中哪一方或哪几方的视角出发进行判断,才会更接近于“一般消费者”,才会更加客观真实呢?


案例


对于大部分的产品,购买、使用等不同阶段的消费者群体所观察到的产品外观没有明显区别,但是对于一部分特殊的产品,例如路灯,其购买者和使用者所能够观察到的视角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的比对判断以哪方的视角为基准进行呢?试看以下几个判例。

可见,对于路灯这类特殊商品,专门从事路灯的制造、销售、购买、安装及维修的人员和路上的行人相比,视角差异很大。因此究竟将谁认定为一般消费者,对整体案件的结果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从上述的多篇判例中看,各法院对于“一般消费者”在实际中应当对应哪方具体的人,并没有特别统一的意见,但是可以 统一的是,各篇判决中均认为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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