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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22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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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共犯理论,帮助犯能够被处罚系基于其通过正犯间接侵害了法益,因而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 287 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学术界对其一直存在是否属于帮助犯正犯化的讨论。该条是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抽象化、类型化的结果,不可能穷尽该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向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下称“两卡”)的案件,常常出现与诈骗罪共犯区分的疑惑。因此,有必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更好地打击提供“两卡”行为积累司法实务经验。


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不法性的法理建构

共犯行为从犯责任。 研究帮助行为必须将其置于共同犯罪语境下进行地位和作用的区分。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前者指共同采取实行行为的共同实行犯,后者指共同犯罪人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如除实行犯外还包括帮助犯、教唆犯的共同犯罪。帮助犯的定义是教唆、怂恿他人实施犯罪或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予以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了教唆犯的怂恿指使和帮助犯的推波助澜从而得以更容易实现,因而帮助行为本身具有从属地位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

具体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刑法第 266 条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的正犯情形,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提供“两卡”等帮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诈骗罪共犯;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 条对构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再次予以强调,“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息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以上规范框架明确了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适用刑法第 27 条有关从宽处罚规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共犯行为独立责任 。一般而言,刑法分则确定的都是具有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正犯行为,因而第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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