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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PE届的网红,合伙人能多打几份工吗?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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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合伙企业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之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在合伙期间都应承担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能多打几份工。

当然,您要是能证明您下班打的是菜,和合伙企业的业务没有竞争关系,那么也就不违法。所以不是不可以兼职,而是兼职的业务领域有讲究。

2. 退伙后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规范的是合伙期间的义务,但是合伙人退伙后是否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由于合伙人退伙可分为合伙企业的散伙或解散和特定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仍续存两种,故具体的处理有所不同。前一种情况下,因为合伙企业已解散,即提出竞业限制的主体已不复存在,那么自然也就没有竞业限制问题。

在后一种情况下,根据对目前能查找到的(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5号、(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94号以及(2016)川0124民初1904号等案例的分析,我们倾向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认定如果有竞业限制的约定,该等约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合伙人在退伙后无需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

但即便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伙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多数判例[1]也认为合伙企业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规定的精神和立法意图,会以限制竞业期限和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平衡退伙后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利益。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可知,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资格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故上述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也适用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在合伙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有竞争的业务,但在退伙后,如无特别约定,可以从事相关的业务。

虽然执行事务合伙人相较于其他一般普通合伙人(不执行事务),更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也掌握着合伙企业更多的信息,但法律并未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特殊规定。同时,我们亦未发现过往有司法判例对此提出更高的竞业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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