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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公司章程中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详细规定,督促其勤勉、尽责履行职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但对于勤勉义务,《公司法》未对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而只是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那么,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哪些勤勉义务?违反公司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哪些?在公司章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如何对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作出有效规制呢?本文将通过介绍民生控股的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及三个司法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12月版)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类章程条款:
本书作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责任的条款,其中大多数公司与上述民生控股的公司章程条款相同,仅有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与之略有差异,具体如下:
1、
《天津渤商大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版)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该款规定与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
2、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6月版)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该款规定与上述《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同。
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2月版)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列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尽的勤勉义务包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的情形进行规定的意义在于:
在《公司法》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尽到勤勉义务,以督促高级管理人谨慎、尽责履行公司职务;在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的情形下,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