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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虹口法院:判赔50万!域外抢注近似商标并恶意投诉致商品下架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5-11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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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一、关于跨境企业的出口竞争利益的保护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竞争者之间出口利益上的冲突。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事跨境商品交易的小微企业数量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体现在商品的销量,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其销售量的基本保障,该竞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出于成本和人力约束,这些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在多个域外市场均注册和持有商标来维护自身的出口利益。本案中,蒋某方利用与新某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在域外抢注商标并以此投诉,阻碍新某某公司在域外的销售渠道,违反后合同义务和商业道德,其手段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且对新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在上述情形下,在一定限度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关于域外商标权与国内不正当竞争间的冲突问题

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因,系在于商标可在公众主观上建造有关“商品价值”的内在联想。考虑到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和效力原则上仅限于成立该知识产权的法域的效力范围。有效持有的域外商标与域外商标之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为两个不同问题,前者并不能取代或决定后者。本案争议保护的是我国出口市场秩序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约束下,当域外商标权的行使与保护本国公平竞争秩序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本国的竞争秩序。故即便域外商标权有效,当商标权人不正当获取合作对方商誉时,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 法院/案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9民初12678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4)沪73民终145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肖   凯
审判员 徐丹阳
审判员 张   能
法官助理 蔡祎雯
书记员 周亚婷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胡   宓

审判员 徐婷姿

审判员 李   涛

法官助理 冯冰银

书记员 王双燕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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