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玉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笔受贿事实,即王雨和、王翼翔为杨玉成支付4万元鉴定费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仍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3.继续追缴上诉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零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二
、主要问题
(一)接受办案机关价格认定委托后,价格认定机构能否就涉案书画真伪进行鉴定?
(二)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选取书画真伪鉴定机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书画鉴定能否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规程?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三、裁判理由
本案系被告人通过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自己书画藏品的形式收受贿赂,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分别为: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雁图》、江寒汀《花鸟画》、李亚《花卉画》、李鱓书法《畅我情怀》。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五幅书画作品的来源、真伪,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难以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推翻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关供述,否认其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赝品书画藏品的受贿事实。考虑到五幅书画的真伪对于书画价格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且书画真伪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因此,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书画真伪进行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
(一)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
本案一审期间,办案机关委托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现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五幅书画进行价格认定。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成立价格认定小组,聘请江苏省价格认定专家库中具有书画价格认定资质的三名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现场实物查(勘)验,在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了真伪认定后,价格认定中心依据该真伪认定结论对涉案书画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专家对书画进行的真伪认定结论为:除李亚《花卉画》为真迹外,其余四幅书、画均为假。
关于价格认定机构的做法是否适当,价格认定结论能否直接作为书画真伪及价格认定的证据予以采信,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仅能对书画价格进行认定,其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不能委托此类专家对书画的真伪进行鉴定,应委托有书画真伪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书画进行重新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已聘请专家对书画进行真伪勘验,并依照勘验结论进行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对书画真伪及价格的认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价格认定机构仅有价格认定权。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的职责和权限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工作的一种。《价格认定规定》第二条规定:“价格认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能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根据该规定,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对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进行认定,而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属于事实认定问题,需要办案机关在进行价格认定委托前确认和查明。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因此,办案机关在进行价格认定委托时,应首先查明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价格认定机构无权对涉案标的的真伪进行认定,若委托机关未就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进行认定,价格认定机构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认定材料。
2.现场勘验仅是价格认定的手段和方式,并非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对特殊、专业性强的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或者勘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第二十一条规定:“查验或者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或者提出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者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根据上述规定,实物勘验目的在于对价格认定标的的基本情况予以查明,收集影响价格的相关信息,将查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进行核对,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特殊价格认定标的了解,更有利于核对、确认相关价格信息,并非为了确定价格认定标的的真伪。
3.即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该书画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视为鉴定意见。本案中价格认定机构聘请的三名专家系江苏省物价局价格认定专家库中的价格认定专家,且该三名专家同时就职于有书画鉴定资质的博物馆,尽管不排除三名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需要具有法定资质,在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前提下,其组织专家对涉案书画进行真伪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其聘请的专家具有书画鉴定资质,其所作的真伪认定结论仍不宜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