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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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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曾经多次提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而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他更是用不同的表述方法一再重复了这句格言。


例如,他在1897年1月8日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 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 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其“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而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


1905年,霍姆斯在审理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时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由此可见,这是霍姆斯一生都坚持的立场,而不是某一阶段一时冲动的产物。


要准确理解霍姆斯的这句话,需要首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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