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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大法官:关于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7 13: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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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先予垫付。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对责任人的追偿,则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后得不到赔偿,则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所以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首先要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对此,《侵权责任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其他几项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就没有予以认可。在此前的法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之后又出台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上述规定是比较有意见的,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保险公司向立法机关反映了其意见。这些意见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就是,吸收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2)项关于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垫付责任的规定,而在该款第(1)项、第(3)项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就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全国人大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的态度立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所区别。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法信 · 专家观点

1.机动车盗抢人的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主要考虑: 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二是,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因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法律在对机动车盗抢人课以刑罚的同时,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此类侵权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王胜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我们认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非法行为的发生中断了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且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因此,要求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侵权责任法》第52条采纳了这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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