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欺骗财物保管人将保管物骗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李××诈骗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当着摩托车保管人的面采取欺骗手段把车骗走,而不是乘人不备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把摩托车盗走的,不应定盗窃罪而只能定诈骗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5辑》1998年第3辑
1.识别传统三角诈骗与新型三角诈骗
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的构造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被害人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如前所述,这种行为之所以能够成立诈骗罪,是因为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从而使得受骗人的处分与被害人自己的处分具有相同性质。换言之,
如果
受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就不可能与两者间的诈骗具有相同性质。
新类型的三角诈骗的构造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自己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在这种情况下
,
只要能够说明和肯定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样使得受骗人的处分与被害人自己的处分具有相同性质。
概言之,本文提出的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与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都是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都是使受骗人之外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唯一的不同是,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在本文看来,这一区别并不重要,因为既没有改变受骗人,受骗人依然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也没有改变被害人,更没有改变被告人。既然如此,就应当承认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
问题是,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进而认定为三角诈骗?
答案大体是,
受骗人具有向被害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义务,并且以履行义务为目的,按照被害人指示的方式或者以法律、交易习惯认可的方式(转移)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存在认识错误却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但被害人没有获得财产,并且丧失了要求受骗人再次(转移)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权利。
(摘自《偷换商店二维码案应定诈骗罪》,作者:张明楷,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