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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
【评析】
一、前后两次碰撞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这是本案中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的次数认定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条件。在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前后两次碰撞间隔近5分钟,发生在两个独立时空,产生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应认定为两次事故;另一种观点认为,
尽管时间不同,但地点一致,原因力竞合,损害结果难分,应纳入一次事故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特定时空上看。
同一地点,不同时间,如果前后两次碰撞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则应认定为两次事故。但是,间隔时间并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判断事故次数的主要标准。对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言,正常情况之下,前后间隔5分钟,足够双方及时处理事故现场。然而本案中,前一次碰撞与后一次撞击之间,卢传斌可能被困于车内无法动弹,张惠状态无法得知且未从车内脱离,两人均无法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使得事故一直处于一种不明确、延续的状态,直至第二次撞击的发生,方才导致事故状态的明确和终止。从这个意义而言,无论是5分钟亦或是更短的1分钟、30秒,都应视作一次事故的延续期间。
其次,从损害后果而言。
一方面,事故现场并不处于拍照摄像的监控范围,无法准确判断第一次碰撞后前后两车驾驶员的受伤程度与周围环境,无法推理或证明前后两次碰撞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程度,如果当成前后两次事故处理,显然难以确定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致死参与度,即其死亡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在原因力竞合且无法具体划分的情况下,人为将其原因力归结于不同事件并进行细化明晰,有悖于法律事实,也难以实务操作。相反,将其视作一次事故处理,更符合事实还原的基本要求,更利于公正裁判、定纷止争。
最后,从交警证明分析。
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不同,此次交通事故当中,交警部门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了编号为[2015]第00023-1和00023-2号两份交通事故证明。根据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进行推断,两次碰撞之间必然存在一种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的联系,否则不可能出具以00023为同一案号的两份交通事故证明。审判实践中,尽管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证明也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但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两者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二次撞击与损害后果的因果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及类型是本案中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者直接因果关系,方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等,纯属学理概念,并不具备法定效力。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并不属于法律适用范畴,相反归于事实认定范畴,即如何来考量和确信某类特定事物之间的关联程度。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以为,
判断道路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把握和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社会经验常识。要摒弃单纯进行概念定义的思维,要在全面搜集和调查现场证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基础上,结合普通群众的正常视角、人情常理、风俗习惯等经验常识,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是法医鉴定结论。既要尊重客观事实证据,还要辅之以科学论证,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法医鉴定,却又不局限或者是迷信法医鉴定,要将鉴定结论融人个案实际进行上下推理和反复推敲。但在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不经过鉴定也可以判定其因果关系。
三是各方利益均衡。在难以排除或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防止因果关系认定的严格化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取赔偿,避免因果关系认定的宽泛化导致侵权人承受过重负担,实现受害人与侵权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此案中,
第一,在碰撞力度方面,
赵俊伟驾驶满载的货车以每小时60多公里的速度,擦挂公路护栏后撞击张惠驾驶车辆的左侧车头即驾驶员位置,然后冲到了应急车道外的边坡上。不难想象,即使未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车辆安然无恙,张惠毫发无损,在这种撞击力度之下,张惠依然面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