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技术”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国际上并不特别在出口管制前加上“高技术”三个字,其被管制的物品大多数为军事武器或军民两用品(dual-use goods)。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依据是美国统计局(U.S. Census Bureau)确定的高技术产品目录。在该目录中,高技术产品(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ATP)可分为十类: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生命科学(Life Science)、光电子(Opto-Electronics)、信息与通讯(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s)、电子(Electronics)、柔性制造(Flexible Manufacturing)、高端材料(Advanced Materials)、航空航天(Aerospace)、武器(Weapons)和核技术(Nuclear Technology)。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类目涵盖以上内容,分类略有不同。
就美国、欧盟成员国和日本等国来看,其出口管制政策有各自的特点。例如,美国出口管制体系相对来说最为完备,且历史也较长。其制订的十分详尽的综合指南《出口管理条例》,除了规定出口管制的内容外,还明确定义了出口的范围(包括“出口”、“再出口”、“转运”、“视同出口”以及美国境外的某些交易),并按照扩散风险的大小及其安全关切的程度由高到低,将出口目的国分为五个组别,中国被列于仅优于伊朗、朝鲜等国的D类[3]。
欧盟成员国在欧盟法律的基础上立法进行出口管制,各自掌握出口决定权。目前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具体法律依据是《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该规章旨在促进合法贸易,使得管制机构可以集中对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运、中间商及过境进行管制,以及打击欺诈行为等。对于欧盟各个成员国而言,各成员国通过该国的不同部门来掌握是否允许两用物项出口的决定权,如英国是商业、创新与技能部,法国是预算部,德国是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等[4]。2015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更新《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的管制清单。此次更新基于2014年多边出口管制机制的管制清单变化,共涉及100余个品目修改,目的旨在符合国际安全义务、提高政策透明度、维护欧盟出口行业竞争力和便利出口管制部门管理。清单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了对机床、航空技术、飞机折叠翼系统、宇航设备和民用无人机等相关产品的管制;二是取消了相关加密信息安全产品的管制[5]。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主要跟随美国的政策,实行“全管制(Catch All)”制度。全管制制度是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由政府收集信息,制定受管制的外国企业名单。中国一直是日本出口管制的重要管制对象国,从2002年到2017年,中国的受管制企业数量逐年增长,至2017年5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全管制中国(包括港澳台)最终用户名单中包括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航空航天、生化领域的57家企业[6]。
► 受管制技术领域主要侧重于军用及军民两用技术
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管制的技术领域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全面禁止向中国出口武器装备,二是禁止向中国输出“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技术。对于不同产品和技术领域,中国被管制的级别不同:
第一,核武器、化学武器等军用物品属于禁运级别。
以美国管制清单为例,禁运级别的物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0类(核材料、设备及其他)和第1类(材料、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管制内容如:用于核反应器用过燃料元件再处理的设备、核能等级石墨、锂同位素分离设施或工厂及其设备。在禁运级别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中,美国的管制最为严格,增加了很多瓦协清单上没有的物品。
第二,电子领域(如集成电路、半导体)、航空航天领域(如通讯卫星)、高性能计算机等领域属于被严格管制范畴,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
其中,电子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3类(电子设备),管制内容如:高电流脉冲产生器、光阻材料及涂布管制光阻的基板、用于370-255nm之间波长的半导体蚀刻的积极阻体等。在这方面,欧美日对于设备(尤其是生产设备)和材料(尤其是高纯度材料),一致采取严格管制的政策。
航天航空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7类(导航及航空电子设备)和第9类(推进系统、空间探测技术及相关设备),这部分管制涉及了如无人机技术、风洞技术、航空传感器等很多技术。美国虽然在《2013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中放宽了卫星及相关物项出口管制,但对中国仍保持严控,不仅禁止对华出口、再出口或转移,而且也不允许在中国发射。
高性能计算机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4类(计算机技术),这部分管制涉及图形加速器或图形协处理器、计算机指纹设备、固态存储设备、实时处理的操作系统、终端接口设备等计算机相关的技术。国内在这个领域发展较快,这也促使美日欧相对严格的控制该领域的高端技术。
第三,通讯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空间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动机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属于被较为严格控制范畴,出口许可证难以签发或签发时间较长。
其中,通讯技术领域(如信息安全、空间技术)的管制产品和技术,主要对应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5类(电信与信息安全)和第6类(传感器和激光器),这部分管制涉及加密设备、分组交换设备、电信测试,检验和生产设备、抗辐射探测器、激光器等等大量技术。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发动机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的管制产品和技术,分散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的第2类—至第9类,管制内容繁多。
表1 我国不同产品和技术领域被管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