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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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首例:监察机关解除留置后变更为责令候查(附解析)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6-09 07:5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泰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从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公告。文章详细解析了关于留置措施、责令候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比了两者之间的异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泰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的留置措施被解除,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泰尔公司收到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变更留置通知书》,邰正彪的家属转来了这份通知。根据新修订的《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在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关键观点2: 关于留置措施和责令候查的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留置措施和责令候查的使用、期限、变更等做了详细规定。被责令候查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到案接受调查等。

关键观点3: 责令候查与取保候审的异同。

虽然责令候查和取保候审都是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且措施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需随传随到配合调查,期限最长12个月。但它们在使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机关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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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公司于4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留置并立案的公告》称,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先生家属转来的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邰正彪先生的留置通知书(监监留通[2025]9 号)和立案通知书(监监立通[2025]9 号)。


解析一:被留置人员变更为责令候查的手续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规定,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留置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并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申请人。

新修订《监察法》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新修订《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变更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以及禁闭等监察强制措施的,原监察强制措施自监察机关采取新的监察强制措施之时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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