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7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8〕15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9711公顷,其中耕地0.2036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1组;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6组,唐家村5组,姚祥村2、3、4、6、8、14组,玉成村8组,御窑村9、10、11组。
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1组0.1632公顷;
(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巷村(日益)6组0.3147公顷;
(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2.3251公顷;
(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2组0.0598公顷;
(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1.1146公顷,其中耕地0.1869公顷;
(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0.1181公顷,其中耕地0.0167公顷;
(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3.3304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1.3041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4组0.6127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0.5208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9组0.8051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10组1.2013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11组0.1012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G312与G524节点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314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3038公顷,其中耕地0.1159公顷。
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村集体;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7、8、9组,花倪村(堂前)1组,花倪村村集体,聚金村(西浜)2、3、6组,聚金村村集体。
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村集体0.2737公顷,其中耕地0.0007公顷;
(二)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组0.8301公顷;
(三)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7组4.3973公顷,其中耕地0.0754公顷;
(四)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8组0.0720公顷;
(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9组0.0001公顷;
(六)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堂前)1组0.1216公顷,其中耕地0.0315公顷;
(七)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村集体1.0034公顷,其中耕地0.0022公顷;
(八)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2组0.2408公顷,其中耕地0.0008公顷;
(九)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3组0.0994公顷;
(十)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6组0.0053公顷,其中耕地0.0053公顷;
(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村集体0.2601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