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8年8月底前,各旗县区要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加强生产矿山的建设管理。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我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和林县完成2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清水河县完成1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武川县完成3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赛罕区完成1个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其他涉矿旗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四是多措并举,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搜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民生工程;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苏木)村嘎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
《方案》要求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支持政策。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允许大中型绿色矿山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化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将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