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例
2】
周某为王某加工袜子,双方对周某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发生争议。周某称部分加工物系根据王某一方的指示交付给了某定型厂 ,但王某否认曾作此指示,周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对该部分加工物数量不予认定。
【案例
3】
某公司与毛某存在大理石买卖业务,某日该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货款若干,同日毛某向该公司出具收条。在诉讼中,该公司主张收条和支票系两次付款,毛某主张收条中的款项就是支票项下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出具时间与支票交付日期一致,金额也完全相同,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收条和支票指向同一笔款项。
【案例
4】
某纺织公司委托某印染公司加工布匹,双方对已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有争议的两笔款项,案外人邵某虽承认收到款项,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邵某有权代表某印染公司收取款项,在缺乏其它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
【案例
5】
某公司与杨某订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每走一车设备,付一车设备款”。如果进行实际履行,那么到底应当何时进行交付将产生重大争议,因为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鉴此,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消除了隐患。
【案例
6】
甲纺织公司与乙纺织公司存在坯布买卖关系,甲公司抗辩认为,其中5匹坯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鉴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动鉴定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检材,即确定问题坯布属于本次交易坯布的一部分。因为坯布属于种类物,现缺乏证据来认定问题坯布系乙纺织公司交付的坯布,所以对于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案例7】
某针织公司与某袜业公司存在袜子买卖业务,袜业公司拖欠针织公司货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袜业公司支付一定货款后,其他互不追究。后袜业公司起诉要求针织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针织公司抗辩,双方协议已经明确,在针织公司减让货款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税收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予以排除。而增值税的征收与发票的开具、交付紧密相连。不开具、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可能冲击我国正常的财经秩序,不宜认定其效力,判决针织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发票。
02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8.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
9.证据意识欠缺
带来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8】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于2013年1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揽施工甲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工工程进行决算。2018年1月11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4年7月31日前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于2018年1月11日主张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期限,故驳回了其要求就工程价款优先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03与民营企业治理有关的风险点
10.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
11.隐名投资下的权利风险
12.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
9】
王某系某贸易公司的登记股东,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宋某与王某签订的出资协议载明,王某所持该公司24%的股权实为宋某所有。2012年6月,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该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宋某以其为该2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10】
翁某要求查阅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不和才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公司以此主张翁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