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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北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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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评论》2020年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二)

PKULAWREVIEW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1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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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的宋维彬老师结合既往在公安机关挂职的经历,从实践经验出发,探讨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及其应对。他认为,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难点,分别为:犯罪证据多为电子证据,传统取证方式失去空间;被害人未见过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嫌疑人困难;犯罪存在专业的分工,增加了取证难度;网络犯罪多呈现跨国性,取证、抓捕及追赃困难。而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民警办案能力不一、取证手段落后,往往重口供收集,轻实物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存在取证不规范,甚至违法取证情形,导致证据保管不完善,破坏严重等问题。要有效应对当前存在的侦查困境,需要重点收集手机、电脑内的电子证据,向网络管理平台收集证据,运用分析推理等方法获得新的证据,并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史明洲老师以“智慧法院的本质论审思”为题进行报告。他首先回顾了民事诉讼学界关于智慧法院的既有讨论,将其总结为“电子诉讼与电子法院”、“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规则”和“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三个阶段。但是,既有讨论未成体系,且与实践有所脱节。因此,史老师在报告中沿着技术发展的脉络,整合现有三个阶段的研究,并分析智慧法院与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关系,并从功能论走向本质论,建构虚实同构的民事司法;他认为,在技术的支持下,民事诉讼的内核不会变化,法院的主要功能需要从具体的纠纷解决(适用裁判规范)向抽象的纠纷解决(创设行为规范)转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陈锦波老师以“电子诉讼的功能指向:在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之间”为题进行报告。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证调研为基础,他指出,电子诉讼作为新型的诉讼形态,尽管有别于传统诉讼形态,但在部分内涵中延续了传统诉讼理论,因而在足够复杂和足够简单这两个目标间可能略显矛盾。随后,陈老师以此两个维度展开论述,认为通过建立高质量的信息基础设施,可以基于一致性和实时响应性增加电子诉讼的交互性,从而实现增进复杂性的目标;通过技术、法律、机构等多元因素的综合作用,增加效率,实现电子诉讼的简单性。在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的统一格局之下审视电子诉讼制度,将会对制度的建构具有指导意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杨林,着眼于大量数字技术在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广泛适用,指出其在改造诉讼实践样态的基础上催生了刑事诉讼“线上模式”。他认为,数字技术与疫情防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同频共振”,推动我国公力合作实践模式从“控辩协商”转型为“协作 - 补位 协作 - 补位 实践模式仍存在诸多缺陷,缺陷的修复有助于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力合作理论模式深化发展。其修复路径在于强化并明确 大控方 的客观义务与案件主体责任,完善庭前审查程序以弥补实质审查不足,保障审前辩护权以矫正被追诉人客体化定位,建立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以规范量刑裁量权移转。






六位报告人发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郭烁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副教授分别对报告进行了点评发言。魏晓娜老师对本专题的报告均进行了精彩的点评,指出在当前侦查形态、诉讼形态持续变革的背景下,六位报告人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尝试。魏老师认为,艾明老师的文章在其中完成度最高、内容基本成型,但由于目前侦查机关缺乏基本的规制意识,法律规制能否顺利展开仍有待观察,而且,文章最后所提倡的规制分级在标准上重密度抑或强度,需要进一步明确。针对郑曦老师、宋维彬老师的报告,魏老师指出,当前侦查实践的发展远超理论预期,需要在跟进实践经验的同时加强理论层面的提炼。对于民事诉讼方向的两份报告,魏老师认为,第一,电子诉讼相较于线下诉讼的优势并非不言自明,仍需加以论证;第二,报告中屡次提及的异步审理,能否称其为审理,需要打一个问号;第三,需要明确电子诉讼、人工智能裁判的适用边界。最后,魏老师对杨林博士的文章作了点评,指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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