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一审:
(2013)嘉海知初字第10号
二审:
(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
再审驳回:
(2014)浙民申字第660号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谢新林。
委托代理人:范晓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叶根木。
委托代理人:陈新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毅。
委托代理人:顾强。
上诉人谢新林为与被上诉人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扬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3
)嘉海知初字第
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新林的委托代理人范晓燕,被上诉人叶根木的委托代理人陈新生、罗鑫,被上诉人明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
2001
年
9
月
12
日案外人谢瑞林将食品包装袋(老谢榨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专利号为
01344419.0
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6
年
2
月
15
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同年
8
月
30
日,案外人谢瑞林与谢新林所经营的桐乡市屠甸晏城酱制品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谢瑞林将专利号为
01344419.0
的老谢榨菜食品包装袋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无偿转让给桐乡市屠甸晏城酱制品厂。该包装袋内容如下:正面由
“
老谢榨菜
”
文字及榨菜图片组合而成,
“
老谢榨菜
”
文字及拼音组合位于包装袋中间,榨菜图片位于包装袋左下方,图片内容系盆装榨菜条,左右分别有葱段及辣椒,图片与文字之间有
“
去皮菜条
”
文字,
“
老谢榨菜
”
文字上方左侧系菱形注册商标。包装袋背面中间系
“
老谢榨菜
”
文字及拼音组合,拼音下方为
“
去皮菜条
”
文字,
“
老谢榨菜
”
文字上方左侧系菱形注册商标。
2012
年
12
月
12
日,谢新林向叶根木经营的临安市根木酱菜批发部购买一箱标有
“
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
”
生产的榨菜,共计价款
27
元,并支出公证费
1500
元。该榨菜包装袋内容如下:正面由
“
老榭榨菜
”
文字拼音组合及榨菜图片组合而成,榨菜图片位于包装袋左下方,图片内容系白底蓝花盆装榨菜条,左右分别有葱段及辣椒,图片右下方有
“
去皮菜条
”
文字,
“
老榭榨菜
”
文字左上方有圆形商标,并标有萬缘文字及拼音。包装袋背面中间系
“
老榭榨菜
”
文字及拼音组合,
“
老榭榨菜
”
文字上方左侧系圆形注册商标,并标有萬缘文字及拼音。
2013
年
3
月
12
日,谢新林以叶根木、明扬公司对被控侵权的食品包装袋图案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明扬公司、叶根木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二、明扬公司、叶根木连带赔偿谢新林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
150000
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