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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院:债权人仅履行部分借款义务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整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10-04 09:4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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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仅履行部分借款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对整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裁判要旨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债权人未能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借款义务,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2月13日,李爱清与郭震、居业房产公司、居运商贸公司、居业物业公司、郭家灿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郭震向李爱清借款21000万元。郭震以其12间商铺抵押及其所持有的居业房产公司100%的股权质押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居业房产公司、居运商贸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2013年12月16日,上述各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再次明确:主合同项下约定的首期借款8600万元,并对应修改了关于抵押的补充协议。2013年12月2014年1月,李爱清分别向郭震个人账户分六次转账支付借款4800万元。


三、2014年4月3日,李爱清向郭震、居业房产公司、居运商贸公司、居业物业公司、郭家灿共同发送《催款函》,向郭震催付利息。2014年7月7日,郭震向李爱清寄送了《商函》,要求李爱清按照《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尽快履行借款款项的支付义务。2014年7月11日,李爱清向郭震寄送《通知书》,以郭震未按期支付利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四、后双方就此协商未果,李爱清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郭震还本付息,居业房产公司、居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爱清对全部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支持李爱清诉请。郭震等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郭震等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为李爱清仅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部分借款义务,故仅应对抵押物享有相应比例的抵押权。上海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再审中郭震等败诉的原因在于,其主张抵押权人应当“打折”行使抵押权诉请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有违,未获法院支持。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仅部分实际发生,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在本案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额本为2.1亿元,但最后实际发生的债权本金数额仅为4800万元。故郭震等认为,在李爱清债权仅部分成立的情况下,应仅能对抵押物主张对应比例的抵押权。但上海高院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认为“李爱清作为抵押权人,其有权为实现债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郭震以李爱清占用抵押物及应在提供借款的范围内按比例行使抵押权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郭震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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