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当然,
道义经济学
忽视了一个事实:
基于道义的管制将抑制资金的供给,最终会损害面对资金挑战的群体。
已有文献对高利贷超经济强制论进行了检验。Cheneta1.(2010)的研究就发现
贷方的身份对利率高低的影响并不显著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贷方不一定具备剥削借方的强制力地位。
更多的文献则从信息经济学角度(Stiglitz&Weis,1981;陈锋、董旭操,2004)、交易成本和市场机制等角度(Cheneta1.2010;彭凯翔等,2008),对高利贷的存在进行了基于现代经济学的解释,说明高利贷的存在并非主要因为贷方剥削,或者说高利贷是金融市场不发达、借贷契约执行成本太高、经济风险太高所致。Morse(2011)利用自然灾害这一
外生的突发冲击
,通过严格计量分析,发现在美国,
有“领薪日贷款”(年化利率达400%的高利贷)的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和偷盗发生率都显著地减少
。
高利贷能帮助无路可走的穷人平度难关,让社会更加稳定,其积极作用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本文基于
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档案
对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进行量化研究,对各种假说加以检验。刑科题本报告了1732年至1895年问各地债务命案的情形,包含冲突的起因、过程与结果等信息。尤其是通过对命案样本中借贷双方哪一方死亡的统计分析,反映暴力冲突的方向、借贷双方的相对地位等以往假说中争讼的焦点。具体来说,我们有三个方面的发现:
(一)
在清代中国,基于道义原则的高利贷管制比超经济强制更为有力,因此,
在高利贷引发的命案中,贷方死亡的比例远高于借方
,
而且,灾歉年份对高利贷更严厉的管制进一步提高了贷方的死亡比例。事实上,关于清代以来民间社会的社会性质争论不断(秦晖、苏文,1996),道义经济与超经济强制是其中的焦点之一。本文的定量分析将有助于对此的探讨。
(二)
我们对借贷交易中双方相对地位的分析表明,
贷方讨债时面临的生命危险可能是高额利率的原因之一。
当借方违约时,贷方并没有特别的方法要回债务;这时一旦发生纠纷,贷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打死借方对自己讨回债务没任何好处,而且还要被判死刑,
借贷两方打死对方的激励很不对称
。因此,贷方所面临的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会更高。在这种激励不对称的情况下,对贷方的道义批判反而可能使贷方越难以收回债务,使借方更不愿意履行还债义务,也加剧高利贷的冲突,这一方面会减少有钱人的放贷意愿,减少资金供应,另一方面使借贷利率更高。这为传统高利贷的解释提供了新视角。
(三)
在借贷双方的暴力冲突中,贷方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到借方家追债会使贷方人身风险增加,而借贷发生时越是没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产生纠纷、贷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
这表明,像
黄世仁一白毛女
那样强弱极端悬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中并不多见。可以说,
今天人们关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观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历史事实的片面研究基础之上,这阻碍了今天的金融发展。我们的分析有助于重新思考这一类观念。
这些发现不仅丰富了现有的研究传统中国社会的文献,也可与伊斯兰社会中的穆斯林借贷的研究相呼应,
即政策、法律、道义越是想保护交易中的某一方,越是会增加另一方的交易契约执行成本,从而抬高交易价格即利率,最终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Timur&Rubin(2014)通过对1601—1750年问土耳其借贷交易的研究发现,越是受到伊斯兰法庭保护的男人、穆斯林教徒、社会精英在借钱时要比女人、基督教徒、普通大众多
支付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
的利息。
越是受法律偏爱的群体,人们越不敢把钱借给他们
,除非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成本!
本文第二节摘录了若干个刑科题本案例,并对清代借贷冲突的制度背景进行介绍,从而说明本文进行假设检验的思路;第三节交代数据的来源、采样及变量设计;第四节对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贷双方的死亡情况进行描述;第五节是贷方死亡概率的回归分析;最后是结论。
二、刑科题本案例、历史背景和假设检验思路
为了对借贷命案有一个基本了解,下文列出四个从刑科题本中摘录的典型案例。为了节省篇幅,这里只列出案中凶手的供词和判决结果,并括注了若干关键词(后文将具体介绍)。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贷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贷方打死了借方。
案例一(索欠、一本一利)。
据(凶犯、借方)古殿遵供,龙泉县人,年三十九岁,父母俱故,兄弟五人,小的居幼。娶妻已故,生有一子。与钟若浩(贷方)素识无嫌。嘉庆十三年
五月内
,小的将棉被一床向钟若浩押钱
五百文
,议定
每日利钱五文
。
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午,小的携钱
一千文
向钟若浩赎取棉被。钟若浩要按日算利,当钱
一千一百多文
,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钟若浩不依,争论,被人劝散。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钟若浩路过斥骂小的不该悔赖利钱。小的见他酒醉势凶,不敢与争,走避。钟若浩赶上向打,小的转身理论,被钟若浩用拳打伤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殴,致伤钟若浩心坎,钟若浩又用拳打伤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连打伤钟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经人劝散,不料钟若浩伤重到二十岁日死了。
案例二(争利、重利)。
据凶犯(借方)张奉同供,鄢陵县人,年四十一岁,父母俱故,卖馍度日。与丁海成同庄,素好没嫌隙。嘉庆十七日十月初二日,小的向丁海成借钱
一千二百文
,先没讲定几分行利。到二十七日,小的照
三分利
息算明,把本利交还。丁海成要按
五分算利
,
小的不肯干,于是和他争吵
,是他父亲丁培山喝散。下午时候,小的在门外用铁锛砍削树根,丁海成走来说利钱不足,定要小的找补。小的原村斥他重利盘剥,丁海成不依,辱骂。小的回訾,丁海成扑进殴打,小的顺举铁锛吓砍,伤着他顶心。丁海成把铁锛格落在地,又来扑打,小的闪到丁海成身右,用手向推,丁海成被树根绊脚,侧身跌倒在铁锛刃角,磕伤左太阳。不料丁海成伤重,到夜里死了。委非有心致死事实等供。
案例三(违禁取利,丧葬银)
。据(凶犯、借方)四辈即玉斌供,我系镶蓝旗满洲成斌佐领下护军,年二十七岁,父亲已故,母亲伊氏,现年六十二岁,弟兄二人,在本旗营房居住。咸丰七年六月间我向素识卖羊肉的杨忠全(贷方,山东人)借用钱
二十吊
,每月
利钱四吊
,按月付利,并没欠少。今年七月间杨忠全向我讨要利钱,初十日我给了他利钱两吊,下短两吊,约日再给。杨忠全不依,彼此打架,经人劝散,我应许十四日给他利钱,是日早,杨忠全前来取钱,我因无钱仍向央缓,他不依,顺用小刀向我吓砍,未伤我。我跑进院内,拾取木棍出门,用棍殴伤他右脚腕骨折,又殴伤他左手腕,他辱骂。我用脚踢伤他左肋骨折,我将木棍丢弃,跑走。官人前来查问,杨忠全不愿打官司,叫我给他钱文养伤,我随还给他钱三十吊,官人将他送至丁玉佩住屋养伤,不愈。至二十日杨忠全身
气绝死亡
。
判决:绞监候,在该犯名下着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尸属具领,欠钱已还,
杨忠全违禁取利,罪有应得,被殴毙,均勿庸议。
案例四(贷方打死借方)。
据徐在刚(凶犯,贷方)供长寿县人,年二十八岁,与李长湖素识没嫌,道光十四年三月间,李长湖向小的借钱
一千文
,言明每月
二分起利
。立有约据,期止十五年三月内本利清还。届期小的屡向索要,李长湖没有还给。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小的路过李长湖门首,见李长湖在地内挑土,又向他讨要前欠。李长湖仍是央缓。小的不依。李长湖村斥小的不该逼索,口里混骂。小的回骂。李长湖放下担子就击木扁担打来,小的乘势夺过扁担,李长湖扑向抓扁担,小的一时情急,就用木扁担侧打一下,伤着他偏左倒地。李长湖的母亲李冯氏喝阻没及,向李长湖问明情由,不一会李长湖因伤死了,并非有心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