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还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为此,周光权建议“两高”细化上述规定,对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进行处罚。例如,对应当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拘传、罚款或拘留,确保证人能够及时出庭作证,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在法庭上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举措让应当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从而破解证人出庭制度空转、出庭陈词被书面证言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等弊端,推进司法公正。”周光权说。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长期以来,看守所隶属公安管理,客观上产生诸多负面问题,其社会公信力备受质疑。主要有:一
.过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使得社会公众对管理部门产生信任危机;二.“以押代侦”导致审前羁押率高位运行;三.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有所缺失。
鉴于公安机关无法摆脱的内在驱动力,即便表面管理方式有所改革,但更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公安机关应当摆脱对被羁押人员供述的过度依赖,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腾挪出更多的精力去大力发展刑事侦查科学技术,增强客观证据的取证固证能力,才能走出执法困境。
1.管理体制上全部转隶司法行政机关。
将全国各级看守所成建制地转归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隶属,全体看守所管教民警继续保留现有的身份和待遇,全部看守所设施整体转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2.废除在看守所内部设置特情人员的制度。
大力推进刑事侦查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促使公安机关逐步摆脱对被告人供述和特情耳目的畸形依赖,转而依靠科学技术和实物证据来展开侦查破案工作。
3. 剥离已决犯的刑罚执行。
将对已决犯的刑罚执行职能从看守所出去,转由监狱负责行使,使看守所回归成为一种单纯的未决羁押机构。看守所对于拘役犯的羁押只能应一并取消。
4.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使看守所的管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在人身权利保障方面,看守所应改善未决犯的居住条件,使其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废止那种将其视为罪犯的羞辱性对待,使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看守所至少应在每个监号设置一部电话机,放置一部本地律师事务所名录,以便于未决犯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通信和联络;看守所应至少设立一个法律图书室,为未决犯查阅法律和阅读法律书籍提供便利;在未决犯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没有辩护律师的,应尽量安排值班律师与其会面;为保障未决犯的辩护权,看守所应无条件地允许辩护律师在会见时携带照相和录像设备,携带案卷材料,允许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查阅这些材料,从而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