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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室内公共场所,能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吗?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公众号  ·  · 2025-05-0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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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并未限于外环境



有观点认为,应该以污染物是否排入外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的启动前提,因为污染防治和监管主要以厂界为限,厂界外就是外环境。笔者不认同此观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此处提及的“环境”,依据《环境保护法》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并不局限于自然环境,亦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具有公共属性的非自然环境。


因此,排污单位所在的厂区边界内,也应属于环境范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调查区域,包括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区域、可能的影响区域、损害发生区域和对照区域等,并未限定于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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