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
应城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应城市开始启动禁实关闭黏土砖瓦厂工作。至2015年,该市郞君镇邱徐村砖瓦厂和大祁村砖瓦厂仍未停止开采黏土制砖。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两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取土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邱徐村、大祁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城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邱徐村、大祁村积极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和停止无证开采黏土资源的行为,致使两家砖瓦厂仍无证非法开采黏土。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咸安区国土资源局、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应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至今,三地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完全履行相关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相关法规,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导致五地林业部门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 鄂州市林业局
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2年3月,梁子湖区龙泉联发采石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花黄村莲花吴湾刘家大塘山占用林地3.454公顷开采石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 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
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2010年8月,夷陵区雷家畈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后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期间,雷家畈采石场在被批准的占用林地范围外,越界占用夷陵区龙泉镇雷家畈村榨房河水库边上县级公益林9474.4平方米,造成公益林地被根本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