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东灵通知识产权
东灵通知识产权,专注知识产权服务15年!荣膺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商标申请量全国前三!致力于商标·版权·维权诉讼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咨询热线010-59117401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东灵通知识产权

商标被合伙人抢注,你该怎么做?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5-10 17:3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基本案情


第11028094号“ 中银私享汇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中银私享》刊物的制作发行商,对该品牌非常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图:《中银私享》刊物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高端客户专享杂志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委托,向申请人高端客户发行《中银私享》高端客户专享杂志。该杂志主要内容是介绍、报道申请人以“中银私享”名义组织、安排的各项会议、文化交流活动。该项协议得到实际履行,成功发行了若干期《中银私享》杂志。同时,在案证据还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以“中银私享”名义安排组织了若干次客户会议、展览等活动,中银私享构成申请人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后,且并未得到申请人授权,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双方后来就争议商标权益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但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不配合履行该补充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