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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何解?业内专家来支招!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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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雁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另一个不得不思索的问题就是平台市场是如何生成、维持的。在整个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中,市场力量是关键的构成要件。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具有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与传导效应等特殊性。因此,必须对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进行深入的观察和研究,以此来科学地认定和评估平台的市场力量。数字平台竞争与传统产业竞争的一大区别就是价格要素的重要性相对弱化。平台经济出现了免费的商业模式,传统“没有价格就没有市场”的观念被突破,这种新特点的出现会给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带来诸多挑战,比如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接口封锁行为等。总体来看,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是规制中的考量要素和分析工具则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已经成为热点问题、焦点问题、难点问题。”针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表示,当前全球三大反垄断法域包括美国、欧盟、中国,都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高度重视并加强监管。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规模也处于世界第二位。从当下形势和未来发展两个层面考虑,中国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与规范,应该如何定位、遵循什么理念,需要遵循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规律,考虑中国互联网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黄勇认为,关于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国内外都并未突破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原理、分析模式、专业思路、证明标准,欧美已经出台或正在研讨的最新规则如此,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经营者集中等焦点问题的规定也是如此。


黄勇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中央会议、文件中关于平台经济的表述,都强调两个原则,一是市场规范,二是产业发展,也就是说监管要起到促互联网行业和产业数字化发展的作用。与欧美不同,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处于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模式,如何协调适用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竞争的条款,是一个挑战,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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