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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法院作出疑罪从无裁判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思路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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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疑罪从无裁判的证据审查 和判断思路


作者:王智刚 黄伯青 伍天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并非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而是对法官裁判权的一种合理限制。与控方证明失败导致无罪判决不同,法官在纵观全案证据后,对于罪责等实体性问题仍然存在疑问时,疑罪从无原则约束其在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判决被告人有罪,因此,疑罪从无是一种指引、约束法官裁判的裁判规则,而非约束控辩双方举证行为的证明规则,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值得关注的是,疑罪从无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是一项抽象化的原则规定,而是一项以证据裁判规则为前提和基础、具有丰富内涵的原则,即法官在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时,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加以把握和判断,在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是从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来看,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要求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关键证据是指认定犯罪事实的必要证据,倘若关键证据存疑,将导致全案事实存疑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等单一证据均有可能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这些单一、关键性证据时,应当围绕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证明力大小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如陈某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以商铺出租为名,诱骗他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骗取租金数十万,案发后,租赁合同原件未能找到,复印件的笔迹缺乏鉴定的基础,导致该租赁合同原件上嫌疑人的签名无法核实,该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在案的其他证据又不足以对该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补强,故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终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该合同诈骗事实不予认定。
二是从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来看,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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