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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秋天,我考上了当时的浙江省重点高中——富阳新登中学,第一次离开家去二十里外的镇上住校读书。印象中,大约从第二年夏季开始,小镇逼仄的街道一下子热闹了起来。街的两旁春笋般冒出许多卖衣服、鞋子、磁带等日用品为主的小摊,拥挤连绵,喧闹嘈杂。
摊贩们为了招揽生意,各自使出绝招。他们将双卡收录机的音量放得震天响,里面放着刚刚从台湾引进的校园歌曲《外婆的澎湖湾》之类,很好听。他们用红的绿的纸,用歪歪扭扭的毛笔字涂鸦成色彩斑斓的海报,贴满了沿街房子的墙上,亮闪闪扎眼。他们甚至横七竖八地拉起了过街的横幅,做起不用付费的广告。
后来,我参军走了全国的许多城市,几乎无一例外,每个地方总有几个名声响亮的市场。那个时候,即使城市的中心公园,也往往会被闹哄哄的市场所占领。杭州眼下最繁华的武林广场,当年被称作红太阳广场,实际上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地摊。
这样的市场,当然极大方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这些经营活动所伴生的噪声扰民、交通阻塞、秩序混乱、垃圾遍地等问题,是逐渐开始追求生活质量的城市居民所不能容忍的。于是,城市的居民纷纷呼吁,并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逐级向全国“两会”提出议案或提案,要求国家立法来管理城市。
1992年,国务院颁布第101号令,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由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省政府以及省会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头戴大盖帽的城建监察队伍从此出现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政府仅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已经根本不能适应城市居民的强烈期盼。1996年,国家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该法明确要求,应该将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交由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来集中行使。以避免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从而消除“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尴尬。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该区现已撤并,率先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制度的试点,简称“相对集中”或“七加一制度”。也就是:把原来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划部门、市政公用部门、绿化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再加上原来由工商部门负责的店门以外违法行为和流动摊贩的行政处罚权、原来由交警部门负责的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原来由环保部门负责的违规夜间施工和饮食业违法排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一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1年,国务院法制办总结了北京宣武区的试点,要求在全国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迅速推开“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制度。因此,各地纷纷招兵买马,建立起全新的执法队伍,开始用《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来管理城市。由此,中国内地正式拉开了依法管理城市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