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应在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指导下,按照控规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
鼓励通过“协商式规划”等规划创新手段,激发社会参与积极性,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多方共赢。
经区政府批复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做为城市更新实施的规划依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1.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整体绿地率相比更新前至少提升10%,
鼓励通过设置集中公园绿地、口袋公园、立体绿化、城市绿道等方式构建蓝绿交织的绿地系统,建设公园城市。
2.城市更新单元内居住用地生活圈配套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
城市更新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鼓励通过设置邻里中心的方式,提高公共设施服务能级和城市宜居水平。
3.城市更新单元涉及产业用地的,
产业用地计容总建筑规模相比更新前至少增加20%,
鼓励产业用地在满足环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与其它用地混合使用,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4.城市更新中应当采用
绿色、低碳、智能技术,落实海绵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
等建设要求,鼓励提高绿色建筑应用比例。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达到供地条件后,对符合划拨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土地的,由实施主体作为土地受让方与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可将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土地一并纳入供地范围,进行整体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