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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拔苗助长:国内的首次尝试
我国最早于1986年引进CD,也是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尝试。与美国类似,我国市场中也有利率市场化需求,主要原因是当时通胀高企,居民们不再满足于固定的存款利率。但事实证明,由于其他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次利率市场化尝试可能是一次拔苗助长。
我国首张CD是1986年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发行,1987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发行CD。利率较同期存款有一定上浮,因而受到欢迎,开始出现一些存款搬家的现象。由于各家银行发行标准不一,市场一度出现一些混乱。
为全面规范银行CD业务,1989年5月,央行颁布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CD的发行、转让、存取等业务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利率上限,即对基准利率上浮10%。因为有利率优势,CD受到欢迎,银行业开始出现高息揽储大战,当时无CD发行资格的农信社、城信社、邮政储蓄为留住存款,开始想方设法变相提高储蓄利率。为此,1990年央行调整了CD利率上限,对公CD利率上浮被取消,个人CD利率仅能上浮5%,CD利率优势减弱。1996年,央行修订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场。
但随后,马上出现一些问题,包括:
(1)流通不畅。
央行规定CD可由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让业务。但当时证券经营机构并不普及,很多中小城市根本没有这样的机构,可转让成为一句空话。
(2)利率环境不成熟。
当时还不存在一个深入人心的所谓“市场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尚未启动,谁也说不清CD发在什么利率是合适的。央行固定一个利率,无非是程度轻一点的利率管制而已,仍然不改利率管制的本质。CD除了作为高息揽储手段之外,对利率市场化其实并无实质性推进意义。
(3)业务管理上有严重漏洞。
整个银行业务系统并不成熟,无法应对这种“类证券”业务,给违法犯罪留出空间。比如,CD既可转让又可挂失,有不法分子就先转让(转让后银行并不知情),后挂失,取回资金。此外,伪造、盗开等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
1997年,央行暂停了我国银行业CD业务,我国首次CD尝试以失败告终。我们认为,这次试点远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启动之前,与利率市场化关系不大,更大意义是在于为保持储蓄而补贴利息。而且,由于证券转让、利率环境、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等条件并不具备,因此CD业务一度出现混乱,最后以失败告终。
1.3.再次启动:以同业存单为主
我国一般将1993年视为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逐步放开利率管制提出设想。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完善,CD业务重新被提上日程。
2010年10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大额存单业务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央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等17家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外资银行代表介绍了海外CD业务的经验。中银协领导还在博客上发布了他在会上的讲话,对CD业务充满了憧憬。当时的新闻通稿是这么写的,基本上把CD的主要功能点到了: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目前重启大额存单业务时机已经成熟,其将增加银行主动负债的金融工具,拓宽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风险控制的手段。同时,也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将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
而且,前一次试点时面临的诸多问题,如今均已很好解决。
2013年12月,央行颁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CD业务率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启动。
起初,发行人范围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以大中型银行为主,因信誉卓著,他们的同业CD发行利率较低,发行意愿也不强烈(因自身资金较为充裕),因此起初同业CD市场不温不火。2015-2016年,发行人范围不断扩大,最终总数超过1500多家。这也意味着,我国大部分银行均已获准发行同业CD。规模扩张意愿较为强烈的中小微银行发行意愿较强,且利率较高,因此同业CD总量开始快速增长。
2015年6月,央行颁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银行面向企业、个人发行CD。至此,同业CD、普通CD业务在我国全面展开。
整体而言,第二次CD试点率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启动,且各种制度、基建环境成熟,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因其近期增长过快(尤其是中小银行同业CD增长过过快),依然带来了一些争议,有些评论认为同业CD是导致资金空转的罪魁祸首。我们接下来深入剖析同业CD过快增长背后的制度根源,以后监管整治之后的市场演变路径。
2.总量井喷:争议背后的监管整治
2.1.套利长链:总量井喷的根源
截止2017年3月10日,我国银行业共发行同业CD余额7.5万亿元。从近几年趋势来看,确实是处于暴发性增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