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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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1.
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
.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落户奖励:
在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府发[2009]2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笔奖励股权投资企业1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营业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④
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3
.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号,自201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十九、西藏自治区
(一)适用条件:
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税率为20%,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2011]14号,自2011年1月25日实施)。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自2014年5月1日实施)。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自2014年7月10日实施)。
二十、青海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
税收返还:
在企业盈利年度前免征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