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东墨龙自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通过虚增售价,少结转成本等手法,虚增净利润,将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我会拟对山东墨龙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山东墨龙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父子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减持“山东墨龙”,减持金额分别为27750万元和8227.5万元,避损金额分别为2032.41万元和1792.9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3条、7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拟对上述二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此外,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拟对张恩荣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