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
有哪些国家(地区)已经承诺实施“标准”?
2017
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
50
个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
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
50
个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
5.
我国将与哪些国家(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双方均有意向的则可建立伙伴关系。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相关情况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6.
制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严格遵循国际标准。“标准”由
OECD
会同
G20
成员国制定,已成为税收透明度国际新标准。为了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地区)在国内法转化过程中严格遵循“标准”的规定,并且将对各国国内法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国际审议。因此,《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二是充分考虑国内实际。考虑到《管理办法》的内容涉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切身体验,《管理办法》数次通过金融主管部门广泛征求金融业界意见,并于
2016
年
10
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着兼顾国际、国内两方面需求的原则,《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尽量考虑了国内各方诉求,从而减轻金融机构合规负担和对客户体验的影响。
7.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有何影响?
《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对于
2017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