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了解诉讼知识、法院资讯、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预约查档,与法院“点对点 面对面”。 可直接回复“帮助”获得导览目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深圳特区报  ·  美丽深圳 · 每日一图 | 2025年6月4日 ·  昨天  
深圳图书馆  ·  【温馨提示】明日闭馆,读者朋友们请勿跑空~ ·  2 天前  
深圳大件事  ·  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美!浪漫又优雅 ·  昨天  
深圳特区报  ·  西藏一地发生山体滑坡!造成3人遇难、7人失联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最高法案例:"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7-09 09:3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案外人赵一、赵二均为未成年人,其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其年龄不相符,且案外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资金的合法来源,应认定存款所有人为案外人赵一、赵二的父母,法院执行查封案外人名下存款并无不妥,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执行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裁定驳回案外人赵一、赵二所提案外人异议。


观点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对此,在审查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限。 根据存款实名制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应视为未成年个人所有,即使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在该转移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子女的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应当支持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对其账户予以解封。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因此,应驳回赵一、赵二的异议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