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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请求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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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国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权利,如果甲男看见乙女很漂亮,就请求法院判令乙女与其结婚,否则就称其结婚的权利受到损害,这显然是行不通的。除非甲乙双方通过自由恋爱已经结婚,法院才有可能对其婚姻关系予以保护。再如,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如果甲依据宪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某一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乙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认为该企业侵害其劳动权,这显然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甲与企业乙之间并未确定劳动关系,如果甲与该企业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企业乙无故将甲开除,则甲可以以其劳动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权利只有在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或者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以后才能取得,受到损害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可以取得许多权利,但是某些人对有些权利可能终身也不会享有。例 如,独身主义者从未享有过结婚的权利。同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有权取得,但是一定要通过法定形式取得,才能获得法律保护。如果还没有依法取得该民事权利,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请求对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决。


以上论述是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社会问题的。 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比较稀缺的国家。如果受理了此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请求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和判决此类案件呢?我们不能判决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为缔约是不能以强制力强迫进行的。

此外,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经分完、无地可分,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此,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都不能予以受理。 我曾经了解到,某些地方的县委、县政府要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我认为,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当给地方党政领导讲清楚不能受理此类案件的原因,并且说明此类纠纷应当交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或者行政管理的渠道予以解决。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关观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各种原因实际上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情况下,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便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享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对此类纠纷,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需要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性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两方面考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上是村民身份的反映。对村民身份的认可是取得土地承包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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