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表见代理的情形越来越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审查和认定。日前,潍坊中院就开庭审结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潍坊某公司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235万元及逾期利息。
据了解,2012年1月11日,被告李某以被告潍坊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谭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作为对双方同日所签订《借款协议》的担保。上述《借款协议》中约定,原告谭某向被告潍坊某公司出借400万元,期限为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逾期按照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后原告实际向被告潍坊某公司出借本金235万元,被告潍坊某公司未偿还任何本息。由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在诉讼中,原告谭某要求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庭审中,谭某提出李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潍坊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潍坊某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潍坊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按照月息2%向他支付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记载,申请人谭某、刘某、潍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李某),公证事项为借款协议,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述《借款协议》,内容为“本公司授权李某办理公司向谭某借款签订合同及办理公证手续。特此授权”,落款处为潍坊某公司,加盖有该公司印章及公司法人个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