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第一阶段(2017年8月20日前):摸底调查和任务分解阶段。
市环境监察大队各中队要全面清查管辖范围内属于治理范畴的所有汽修企业,确定治理企业名单,建立台账要求应治企业不遗漏。
(二)
第二阶段(2017年8月20日—11月31日):治理方案制定及项目建设阶段。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本《方案》下达后,各中队尽快将本《方案》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按照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确定的重点行业VOCs治理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和行业治理技术规范,督促企业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督促企业尽快签订治理合同,及早开工建设。按照11月底前治理项目全面完工并稳定运行的要求,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
要求:2017年9月底前,列入今年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全面进入调试运行阶段,确保10月底前,已建VOCs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
第三阶段(2017年11月-12月):项目监测及效果评估阶段。
纳入今年治理任务的企业按本《方案》要求完成治理后,应委托具备VOCs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合格后,向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治理合同、监测报告、VOCs治理工作总结,以及环保、经信等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古交市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领导组。组长由古交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其他局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为大队、监测站以及各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
(二)强化运行监管
逐步建立完善我市汽修企业VOCs监测、监管体系,加强对汽修行业VOCs排放源的监测和现场核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确保VOCs治理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实施信息公开
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督促汽修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VOCs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行业企业未按要求开展VOCs综合整治、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违法事实及处罚措施等信息,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2017年9月13日
来源:古交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