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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如何获得新颖性宽限期保护?这篇文章告诉你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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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技术创新非常活跃的国家,近年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要求,日本专利法进行了频繁而广泛的修改,同时其对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规定也进行多次的修改完善,使其宽限期所涵盖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在2011年修改前的日本专利法中新颖性宽限期的所涵盖的公开类型就包括了进行试验。2011年公布的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第三十条(2)款规定如下:对于由于有权获得专利权的人的行为而导致发明落入专利法二十九条(1)款的任一条款之中的发明(不包括由于在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的公布中公开而导致落入所述段落的任意条款中的发明),从该发明首次落入任意这些条款的日期起6个月内该人提交的该专利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针对法二十九条(1)款和(2)款,也应当适用前述段落。日本采用广义宽限期,其所涵盖的公开类型几乎覆盖了所有可能的公开方式,有权获得专利权的人的行为除公报公布外的所有形式的公开均受到宽限期的保护,当然也包括了研发阶段的试验、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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