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部分上市公司单体职工人数未超
300
人,但算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职工人数远超
300
人。出于谨慎,有上市公司认为此处的
300
人含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人数。目前未有规则进一步就“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主体范围作解释。就此问题,我们近期也电话咨询了上海等部分地区市监局,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暂未收到内部指引,计算口径尚不明确。
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是单独的法律主体,
故计算口径应为上市公司单体职工人数,但应该包括上市公司分公司
(仅指上市公司单体的分公司,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的分公司)的职工人数。
经检索,上市公司单体人数不足三百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职工总人数超三百人,有未设置职工董事的案例,也有基于谨慎性设立职工董事的案例,具体如下:
注:上述数据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
(一)禁止的负面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