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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上海四行仓库事件:8月3日22时许,李某等多名“军服迷”穿着仿制的二战日本军服在四行仓库拍照,照片上传QQ空间并被多次转发。这次虽然也在公共场所,但是夜深人静、偷偷摸摸,现场并没有被群众围堵,仅仅是事后引发网民“围观”。此种情形就很难被认定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众所周知,四行仓库是著名的抗战地标建筑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此穿日本军装拍照,显然给人的“对比感”和“罪恶感”要严重得多。事实上,
上海公安就将事件定性为“为寻求刺激、博人眼球,罔顾民族感情,无视公序良俗……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其说这是法律定性,不如说这是道德檄文。
看完估计大家会有些疑问,行为性质到底是什么?上海公安的通报语焉不详,只是说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至于“有关规定”是哪一条哪一款则没有说明。如此看来,公安虽有“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的决心,但是却缺少依法惩处的底气。
初步梳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穿日本军服作秀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上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等。刑法上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但既要求聚众,也要求情节严重。如上所述,如果只是单纯的作秀,估计很难一律认定为“扰乱”。
二是寻衅滋事。
治安上有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等情形,虽然有“其他”兜底,但作秀似乎难以等量齐观。作秀最接近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是作秀并非就是“起哄闹事”,况且大多数也难以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
三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撇开中国和日本是否属于“民族关系”不谈,单从二战时日本军人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来看,中国人对于日本人的感受,很难说是“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即使被作秀“煽动”了,那煽动的也只是公众的“爱国情怀”。
四是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