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果将一双不是牛皮材料(可能为猪皮,当年甚至还有纸皮)的鞋子,当做“牛皮鞋”销售,此为“假”,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挂羊头卖狗肉”;
冒
:虽然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但冒充其它的知
名品牌进行销售,此为“冒”,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冒牌货”;
伪
: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也没有冒充其它品牌,却通过所谓的“明星”、“专家”代言 ,虚称或放大该鞋具有治病保健之功效,此为“伪”,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名不副实”;
劣
: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也没有冒充其它品牌,也没有夸大功能,但由于材质不佳,或者工艺粗糙,产品的质量不高,此为“劣”,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以次充好”。
以上四种形态,虽然都可以算作“假货”,但其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却很不一样。
比如某种产品虽然质量低劣了一些,但其信息披露完整,并没有“ 以次充好”的意图,对此是否应该被认定为“ 假货” ?又如,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 的行为,消费者应该怎么认定?
以前文所提到2016年阿里巴巴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线索为例,其中“假、冒、伪、劣”各种形态的占比各是多少?
如果实行“酒驾式”打假,随着“入刑”门槛的大幅度降低,那么,符合“入刑条件”的商家无疑会大幅度增加。
而作为超大型商业平台的阿里巴巴,客观上就具备了对于入驻商家“起诉”、“不起诉”、“免予起诉”的“民间检察院”的职能,这中间是否可能会出现
“选择性举报”
的情况?
对此,又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其行为的公正性,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呢?
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立法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紧缺的。别的不说,自从司法机关实行“员额制”以来,大量入额法官、检察官夜以继日高强度地工作,仍然难以处理大量增加的案件,如果再面对呈“井喷状”出现的“假货案件”,本就超负荷工作的司法干部就是浑身有三头六臂,恐怕也难以抵挡。
仍以前面的例子来分析,根据现行刑法标准,阿里巴巴一年的线索举报线索就有4500条,能够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刑事打击的约为10%,到目前为止有刑事判决结果的更是不到1%,这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当前司法资源的紧缺。那么,如果将入刑标准降到5000元、500元、50元,甚至5元,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恐怕入刑标准每下降一个量级,达到入刑标准的“犯罪”主体就会上升一个量级。
因此,如果真要实现如马总所建议的适用“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这样的低门槛的话,
恐怕突袭式立法、运动式执法,救火式司法的情形就很难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