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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号]: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如何审查认定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7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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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 2020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主要问题

(一) 如何把握无直接证据的 “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二)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 ?

三、裁判理由

在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过程较为平和,通常缺乏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现场也不会留下暴力打斗、挣扎抗拒等痕迹,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作无罪辩解,案件很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如何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査要点、运用好间接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对于被告人拒不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只要间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五条之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亦可认定被告人有罪。 “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査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证据多(双)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应当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

本案中,被告人朱纪国始终作无罪供述 (或拒绝回答),且没有案发现场凊晰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在案所有的有罪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但是,本案经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均指向朱纪国作案,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加之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多次相似作案手法的盗窃前科可供参酌,综合来看,可以认定朱纪国实施了盗窃。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 要点

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被告人的供述或无罪 辩解 是否合理。

1.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破)案经过是指刑事案件的案发以及侦查机关寻找、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是证据本身,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立足发(破)案经过构建证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査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等情况。客观、翔实的发破案经过材料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合理构建证据体系,进而确定案件事实。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其意义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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