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自相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
2020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主要问题
(一)
如何把握无直接证据的
“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二)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
?
三、裁判理由
在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过程较为平和,通常缺乏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现场也不会留下暴力打斗、挣扎抗拒等痕迹,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作无罪辩解,案件很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如何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査要点、运用好间接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对于被告人拒不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只要间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零五条之规定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
一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
,亦可认定被告人有罪。
“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査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证据多(双)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应当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
本案中,被告人朱纪国始终作无罪供述
(或拒绝回答),且没有案发现场凊晰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在案所有的有罪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但是,本案经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均指向朱纪国作案,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加之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多次相似作案手法的盗窃前科可供参酌,综合来看,可以认定朱纪国实施了盗窃。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
要点
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被告人的供述或无罪
辩解
是否合理。
1.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发
(破)案经过是指刑事案件的案发以及侦查机关寻找、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是证据本身,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立足发(破)案经过构建证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査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等情况。客观、翔实的发破案经过材料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合理构建证据体系,进而确定案件事实。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其意义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