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里斯本条约》实际上是上一次欧盟危机的一个妥协产品。在2001年欧盟有一个美好的理想就是制定
《欧盟宪法条约》
,让欧盟不仅从经济、军事上团结在一起,还在要在政治层面进行深入融合,并未以后彻底消除国家的概念做准备。
然而,欧盟高估了成员国政客和成员国国民的大无畏心理。在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通过,需要各国国民和议会公投表决的时候,困难随即而来。最初,立陶宛和西班牙都通过了表决,然而到欧盟的基石之一法国,以及荷兰这里
《欧盟宪法条约》
遇到了巨大的困难。法国和荷兰全民公投先后否决了
《欧盟宪法条约》。
这下子尴尬了,要知道在欧盟任何一部重要法律和事项的通过都必须经过所有所有国家的许可方能生效,所以
《欧盟宪法条约》就此搁浅,欧盟也遇到了成立以来的最大危机。
为了避免
《欧盟宪法条约》在欧盟内部持续发酵,也为了有一个起码的统领性文件,欧盟便在
《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有编纂出了简化版的
《欧盟宪法条约》,即
《里斯本条约》。
《里斯本条约》的通过也是一波三折,从2007年推出到最后一个国家捷克半推半就的同意历时两年多,2009年12月正式生效。
在
《里斯本条约》有一个条款十分扎眼,就是第五十条:
规定“任何成员国可以根据本身的制宪要求,决定退出联盟”,并制定了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