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撤并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中小学校、幼儿园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政府统建或者委托开发建设等方式进行。
采取政府统建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
采取委托开发建设方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委托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分期开发小区规划建设学校应和首期开发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前款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建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学校周边300米内不得新建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应当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充分考虑校园周边公共安全。
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不得擅自变更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性质或用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