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河北交通广播
河北交通广播官方互动平台:路况、爆料、帮忙、服务,期待您的加入! “交通992,有路就有爱”,关注FM992官方账号,畅行河北,一路相随!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河北交通广播  ·  37岁王思聪,突传消息! ·  2 天前  
河北新闻广播  ·  用开水烫餐具,到底有没有必要?真相来了! ·  2 天前  
河北交通广播  ·  百万粉丝车评人突发疾病去世!年仅40岁 ·  2 天前  
河北交通广播  ·  财政部:抓紧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河北交通广播

【992 | 关注】河北已有城市发布“禁放孔明灯”公告!

河北交通广播  · 公众号  · 河北  · 2017-02-08 22:0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依法查验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对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四)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六、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2173916,市质监局:2185956,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消防支队:96119。


衡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